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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文件登记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6-26 22: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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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件登记

7.1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机构有关文件的登记

7.1.1(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文件登记)

7.1.1.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登记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公务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原件)。

7.1.1.2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核对房地产登记簿。经核对,被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当事人、房地产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的,应当予以记载,登记日为收到有关文件之日;不一致的,应当告知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7.1.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许可、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文件登记)

7.1.2.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等决定文件向登记机构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的决定文件(原件);

(二)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原件);

(三)标注用地范围的地籍图(原件)。

7.1.2.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文件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7.1.2.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收房屋、批准房屋拆迁许可的决定文件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征收房屋的决定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

(二)征收房屋、批准拆迁范围的蓝线图及门牌号(原件)。

7.1.2.4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文件后,即时将相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许可的决定文件登记后,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下列登记:

(一)除继承、遗赠外的房地产转移登记;

(二)房地产变更登记;

(三)设立、变更、转移房地产抵押权或地役权的登记;

(四)预告登记,除注销预告登记外。

7.1.3(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登记)

7.1.3.1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对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文件向登记机构登记的,应当提交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对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文件。

7.1.3.2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已完成整改、附有违法建筑已完成整改,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7.1.3.3有关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范围内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即时将相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7.2当事人有关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

7.2.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人同意商品房转让时注销相应部位抵押权的承诺书登记)

7.2.1.1申请商品房转让时注销相应部位抵押权的承诺书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人同意商品房转让时注销相应部位抵押权的承诺书(原件)。

7.2.1.2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即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7.2.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7.2.2.1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

7.2.2.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其他权属证明或者租用公房凭证(原件);

(四)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屋出租、转租、承租权转让或交换、预租合同等,以及上述合同的变更协议(原件)。

7.2.2.3房地产权证、其他权属证明记载的权利人或者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承租人与租赁合同记载的出租人相一致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向当事人出具登记证明。

7.2.2.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共同申请注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终止期限的,期限届满后房屋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注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7.2.3(房屋使用公约、物业管理等文件登记)

7.2.3.1房屋使用公约、物业管理等文件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与房屋使用公约、物业管理有关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屋使用公约、物业管理等文件(原件)。

7.2.3.2房屋使用公约、物业管理等文件有关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即时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登记证明。

7.3其他文件登记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登记的文件或者当事人有关房地产权利的其他文件,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即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文件登记后,申请登记文件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登记事项终结的,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注销该文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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