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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出租财产的抵押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8-09 10:51:57
正文:关于已出租财产的抵押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不转移物的占有,这使得将出租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由于该财产已经出租,实际使用权、占有权已归承租人,所以,抵押人若将已出租的财产进行抵押,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人只需告知承租人即可,毋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因为该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属于抵押人,其处分权自然也属于抵押人。承租人是否同意抵押行为,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签订。
抵押合同成立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租赁合同,形成租赁权利义务关系,只要是合法的,都应受法律保护。抵押人将租赁标的予以抵押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即使抵押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先于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而对抵押的该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拍卖时,也不影响原已成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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