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网由赵玉娟律师创立是一所拥有一流的谙熟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本站律师拥有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详细】

预约电话:13916535699/
传真号码:86-21-58770160
邮箱:1069603747@qq.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业务范围
特色服务
诉讼费计算器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2 15:49:48

分享到:

  引言: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那么,在签订上频繁预售合同要具备哪些条件?下文将详细解答。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怎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预售商品房的位置、编号。

  (3)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

  (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6)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相关阅读
上海房产律师: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出资情况该如何认定?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是否能要求退还预付房款?
出卖人以购房人系限购对象无法过户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是否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的户口迁移问题|判例解析
商品房买受人可否依据《认购书》排除执行|最高法判例解析

咨询热线:139-1653-5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