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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退房要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8-07-18 1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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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签合同交房款后,因各种原因想退房,可与另一方协商,退房步骤是怎样的?在退房过程中,是否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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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房四个步骤

第一步:买房者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话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

第二步:督促开发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负责办理买房者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全部手续。

第三步:督促开发商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房者。

第四步:办理停止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还款的手续。

二、买房退房要注意哪些事项?

1、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可以选择是否要行使合同解除权。《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七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开发商,而不是违约的购房者。因此,购房者违约后,开发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开发商可以要求购房者退房,追究他们的违约金;当然也可以要求购房者继续履行合同。

2、无法贷款或贷款不足并不是“不可抗力”。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不能克服也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而贷款问题显然不是这样,它有着复杂的主观因素,比如购房者故意不提供银行要求的收入证明的材料,当然就无法贷款了。而且,目前大部分的预售合同都有如果贷款不足,应在一定时间内以现金的形式补足的约定,这更加说明了贷款问题并不能成为一种“不可抗力”。

3、期房进行了预告登记就是一种“准物权”。根据上海目前的房地产登记条例,预售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登记手续。这时,购房者就拥有了这套房地产的“准物权”,某种意义上说,这套房子已经不是开发商的了。因此,任何一方要退房,都要双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撤销登记”,并不是想退就退这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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